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执6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施学良与朱秀尧、王军良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学良,朱秀尧,王军良,吴林燕,濮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6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学良,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志远,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振权,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秀尧,女,1965年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王军良,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吴林燕,女,1983年8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濮学林,男,196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施学良与被告朱秀尧、王军良、吴林燕、濮学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吴江民初字第2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朱秀尧、王军良、吴林燕、濮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施学良借款4878368.0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止2014年4月15日为24827.82元,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4878368.03元及年利率24%计算,但上述借款本金与逾期利息之和以原告施学良主张的借款本金4884200元与以4884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为限)。二、驳回原告施学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朱秀尧、王军良、吴林燕、濮学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26元,由被告朱秀尧、王军良、吴林燕、濮学林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朱秀尧、濮学林负担。被告朱秀尧、王军良、吴林燕、濮学林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施学良,原告施学良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濮学林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和苏E×××××的车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濮学林名下有位于盛泽镇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系共有房地产,共有人为沈某,且两处房产均设置有抵押和被查封,前者抵押为最高额抵押,主债权数额为800000元,权利人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后者抵押为最高额抵押,主债权数额为500000元,权利人系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陵支行。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司法查控材料、执行决定书等材料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车辆,但因下落不明尚无法处置。上述车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19年2月23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地产,但因系共有房地产,且均设置抵押和被查封,故本案尚不能启动司法处置程序,相关房地产在本案中已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20年2月13日,如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处置完毕,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吴江民初字第2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参与分配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李荣胜审 判 员  王进前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