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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恢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志文与解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文,解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恢56-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文,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解夏平,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向被执行人解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解夏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解夏平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银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