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玉彬、林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彬,林文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签发: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476号申请人:郑玉彬,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宝中,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文宝,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人郑玉彬与被申请人林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玉彬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林文宝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郑玉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林文宝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於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丁逸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