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华萍、黄麒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华萍,黄麒,邓光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曾华萍,女,1961年9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申请执行人:黄麒,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被执行人:邓光纯,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现住江西省,本院在执行曾华萍、黄麒与邓光纯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光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邓光纯位于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凤凰池社区北正街登记在萍乡市城区粮食供应公司名下的110号仓库,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