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宏文、王桂堂等与王远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宏文,王桂堂,王远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1519号原告:黄宏文,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钟山县。原告:王桂堂,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小林,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远明,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委托代理人:董胜学,广西华尚(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松坚,广西华尚(贺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宏文、王桂堂诉被告王远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宏文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小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董胜学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黄宏文、王桂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宏文、王桂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26元,减半收取1963元,由原告黄宏文、王桂堂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李兆江代理审判员 杨 强人民陪审员 罗荣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书 记 员 潘炫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