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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1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白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业,白林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刑初133号自诉人:张德业,男,汉族,成年,1988年12月14日出生,住新乡县,被告人:白林,男,汉族,成年,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新乡县,自诉人张德业诉被告人白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自诉人于2017年07月20日起诉至我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自诉人于2017年0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德业撤回对白林的起诉。审判员 ��李文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硕 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