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陕西三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三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1民初2090号 原告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石家道十号。 法定代表人焦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梅,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三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保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静,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762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25381元,另25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国庆 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 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艳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