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支公司、肖敏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支公司,肖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5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和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327269661。负责人:李永乐,系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肖敏,女,生于1972年12月12日,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将被执行人肖敏在工行武当山支行(账号:18×××31)的存款28463元划拨到本院账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81民初1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延军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海均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