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4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河北畅景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畅景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北京博瑞宏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498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畅景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齐心庄镇巩庄子村。组织机构代码:34764XXXX法定代表人:杨井余。被执行人北京博瑞宏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3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924315955法定代表人:李黎明。申请执行人河北畅景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北京博瑞宏祥商贸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北畅景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7民初7460号法律文书要求北京博瑞宏祥商贸有限公司给付河北畅景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定做货款三十万元整。本院2017年12月2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十八万一千元。后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北京法院执行联动系统多次查询,北京博瑞宏祥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且申请执行人河北畅景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北京博瑞宏祥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7民初7460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河北畅景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发现北京博瑞宏祥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北京博瑞宏祥商贸有限公司未给付的定做款十一万九千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桂革审判员 王春明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