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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永丽、赵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丽,赵海涛,韩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永丽,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赵海涛,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韩振东,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永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海涛、韩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意见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8000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收到以上款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西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旭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