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中山市海乐厨卫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海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0546号原告:中山市海乐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杨桂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毛庆玉,总经理。原告中山市海乐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恩盟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恩盟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三恩盟公司立即停止擅用原告海乐公司的企业名称;2.判令被告三恩盟公司赔偿原告海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海乐公司在2016年7月收到(2016)粤2072民初6929号案的传票,要求就原告海乐公司侵犯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应诉。原告海乐公司才知晓被告三恩盟公司擅自使用原告海乐公司企业名称。被告三恩盟公司的行为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三恩盟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原告海乐公司生产、销售,被告三恩盟公司侵犯了原告海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损害了原告海乐公司的企业形象,给原告海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海乐公司起诉至法院。被告三恩盟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三恩盟公司确认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原告海乐公司的企业名称,但并未因此给原告海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且被告三恩盟公司自2016年5月底已未使用原告海乐公司的企业名称。原告海乐公司要求被告三恩盟公司支付30000元的赔偿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被告三恩盟公司也未通过使用原告海乐公司企业名称获利,故请求驳回原告海乐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海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4日,注册资本3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厨房设备、卫浴设备、家用电器、燃气炉具、五金配件等。三恩盟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日,注册资本3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电热水器、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空气净化器、水净化设备、消毒设备、五金配件等。罗乐是第12570471号“Flalre”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等,有效期限为2014年10月7日至2024年10月6日止。海乐公司确认罗乐同意海乐公司将第12570471号商标授权三恩盟公司使用。2016年5月13日,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应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委派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跟随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姚某来到中山市黄圃××内××办公室,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面前,姚某在该办公室向一位男士购买了热水器一台,并取得三恩盟公司驻办事处收款收据一张、曹某名片一张,姚某将上述购买所得物品交由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保管。在该男士的带领下,参观了二楼的展览区及办公室对面的仓库,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现场及该公司所处的位置进行了拍照。购买结束后,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将所得物品带回公证处进行拍照并封存后交由申请人的代理人周某保存。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对上述事实出具了(2016)粤广广州第085063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在中山市黄圃镇圃灵路5号内的办公场所的一块可移动的招牌上标有“”“”,在该场所内的产品、产品包装箱以及墙壁等处标有“同一个世界·一个家”或“”。上述公证购买的电热水器外包装箱上标有“同一个世界·一个家”及“(监制)”“制造商: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平北路73号”“网址:www.海尔电器.xyz”;说明书及防伪质量保修卡标有“同一个世界·一个家”及“”“制造商: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平北路73号”“网址:www.海尔电器.xyz”;防伪合格证上标有“同一个世界·一个家”及“”。公证购买电热水器时,公证人员在购买现场取得曹某名片、三恩盟公司收款票据以及产品宣传单。曹某名片正面标有“”“制造商: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平北路73号”“网址:www.海尔电器.xyz”等信息,背面标有“同一个世界·一个家”等信息;收款票据标有海乐热水器单价420元,经办人曹某签名,盖有三恩盟公司印章;三份产品宣传单标有“同一个世界·一个家”及“”“制造商: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网址:www.海尔电器.xyz”“网址:www.中山海尔电器.xyz”,宣传单上的产品包括抽油烟机、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2016年6月27日,海尔公司以三恩盟公司、海乐公司为被告提起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三恩盟公司、海乐公司共同委托同一人代理该案,并在诉讼中辩称三恩盟公司使用的是第12570471号注册商标“Flalre”,而不是海尔公司的注册商标。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了(2016)粤2072民初692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为海乐公司、三恩盟公司共同生产、销售,海乐公司、三恩盟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构成对海尔公司第4534751号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海乐公司、三恩盟公司停止侵犯原告海尔公司享有的第4534751号“”商标专用权、停止实施使用“”“www.海尔电器.xyz”“网址:www.中山海尔电器.xyz”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海尔公司20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认为,虽三恩盟公司自认是其擅自在产品上使用了海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但结合本案证据及事实查明内容,本院认定涉案的侵权产品为海乐公司、三恩盟公司共同生产,理由如下:第一,在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圃灵路5号的三恩盟公司的办公场所内放有“”的招牌,在三恩盟公司内储存的产品的外包装箱上标有“”,在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箱上标有“(监制)”“制造商: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在产品的说明书、产品宣传单、防伪质量保修卡以及曹某的名片上都同时标注“”和三恩盟公司。三恩盟公司无故在自己的办公场所、产品及相关资料上广泛宣传与其无关的另一公司有悖常理;第二,海乐公司、三恩盟公司在(2016)粤2072民初6929号案件中辩称,三恩盟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是“Flalre”标识,但实际上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是“”,该标识与海乐公司授权许可给三恩盟公司使用的第12570471号“Flalre”商标明显不同,并非是对“Flalre”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海乐公司作为授权人,对于三恩盟公司的不规范使用具有法定的监督义务,故海乐公司对三恩盟公司不规范使用第12570471号“Flalre”注册商标的行为是明知的;第三,海乐公司授权三恩盟公司使用第12570471号“Flalre”注册商标,证明其与三恩盟公司有往来,海乐公司、三恩盟公司同为电器行业的经营者,且同在中山市,但在海尔公司诉讼之前,海乐公司未曾发现并主张权益,不符合常理;第四,海乐公司与三恩盟公司在(2016)粤2072民初6929号中共同委托同一人代理本案,说明二者之间存在一定联系;第五,本案中除了三恩盟公司自认外,海乐公司并无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控侵权产品无关。综上,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三恩盟公司、海乐公司共同生产,三恩盟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海乐公司的企业名称是得到了海乐公司的许可。海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海乐厨卫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中山市海乐厨卫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春莉人民陪审员 麦淑清人民陪审员 练棉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婷潘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