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庆莉、鹤壁市凯欣贸易有限公司、孙新海、陈海平、李峰、毕晓琪、王建军、张强、王雪喜、夏辉、张爱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庆莉,鹤壁市凯欣贸易有限公司,孙新海,陈海平,李峰,毕晓琪,王建军,张强,王雪喜,夏辉,张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781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被执行人:周庆莉,女,1973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凯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娄家沟村。法定代表人:孙海新。被执行人:孙新海,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海平,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峰,男,1951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毕晓琪,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87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强,男,1966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雪喜,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夏辉,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爱芬,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庆莉、鹤壁市凯欣贸易有限公司、孙新海、陈海平、李峰、毕晓琪、王建军、张强、王雪喜、夏辉、张爱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庆莉、鹤壁市凯欣贸易有限公司、孙新海、陈海平、李峰、毕晓琪、王建军、张强、王雪喜、夏辉、张爱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