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连超、刘欣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超,刘欣,李玉芳,李平,杨宁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刘连超,男,汉族,1992年出生,住所地内丘县。申请执行人:刘欣,女,汉族,1988年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玉芳,女,汉族,1965年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平,女,汉族,1939年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宁虎,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所地邢台县。刘连超等申请刘叶涛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邢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翟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