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志先与张涛、景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先,张涛,景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625号原告:李志先,男,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被告:张涛,男,1985年1月18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景笛,女,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先与被告张涛、景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先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志先负担。审判员 周良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心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