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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志先与张涛、景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先,张涛,景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625号原告:李志先,男,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被告:张涛,男,1985年1月18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景笛,女,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先与被告张涛、景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先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志先负担。审判员  周良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心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