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曹印申请执行越明建、越三强、广元万源大酒店、广元川越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印,越明建,越三强,广元万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734号申请执行人:曹印,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越明建,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越三强,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广元万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2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越明建、越三强、广元万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越明建、越三强、广元万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76566.50元(本金2700000.00元,利息188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492.50元,诉讼费14200.00元,执行费46874.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洪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