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民终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青岛华泰伟业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荣成市宏程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华泰伟业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荣成市宏程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华泰伟业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南市隐珠街道办事处西山冯村南侧299省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薛君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全伟,男,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成市宏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人和镇北元产村。法定代表人:陈亮,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强,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华泰伟业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成市宏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程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华泰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向原审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予审查,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青岛华泰伟业粉末冶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7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于 晶审 判 员 葛俊生代理审判员 刘颖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丛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