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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4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与罗国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罗国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065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行署街1幢12层C单元C-10-1。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凤,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被告:罗国寿,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诉被告罗国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审判员刘圣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国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圣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庞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