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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家源、柯加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源,柯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李家源,男,汉族,1960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柯加明,男,汉族,1959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柯加明,男,汉族,1959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2民初1101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柯加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柯加明。但被执行人柯加明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柯加明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