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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明与王海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王海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504号原告:李明,男,1960年7月16日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友,男,1969年12月28日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原告李明与被告王海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李明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判员  杨慧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