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曰茂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曰茂,张凤芹,韦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505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城区汉槐街181号。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猛,男,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李曰茂,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张凤芹,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韦素青,女,1966年5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郭荣金,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曰茂、张凤芹、韦素青、郭荣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20元,由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德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宝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