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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朱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朱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43号移送部门:连江县人民法院官坂法庭。被执行人陈朱妹,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连江县人民法院官坂法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履行本院(2016)闽0122民初17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诉讼费人民币118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房屋、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时未能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易星审 判 员  何光武代理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