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5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奥利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御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奥利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御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奥利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勒竹工业区工业六路1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梁海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碧群,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佛山市金御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园C区兴业西路(一环以西200米处厂房二楼)。法定代表人:王耀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奥利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金御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40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双方确认截至2017年4月26日止,被告欠原告货款786300元,该款被告于2017年5月5日前给付原告;二、如被告逾期或不足额支付给原告,则被告须支付尚欠货款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为标的从2015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给原告,原告并有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24.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奥利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情况;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小型汽车两辆(均已作轮候查封),但因该车的去不明暂未扣押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其所有的机械设备已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之中【(2016)粤0605执12821号】,本院已致函该院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786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除上述财产外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1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南华执行员 李华江执行员 叶锐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国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