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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牛玉民与会宁县宇鸿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玉民,会宁县宇鸿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牛玉民,男,汉族。被执行人会宁县宇鸿建筑有限公司,公司住址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法定代表人:张宇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会宁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8日做出的(2016)甘042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牛玉民与被执行人会宁县宇鸿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会宁县宇鸿建筑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牛玉民执行款776695.8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19日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6533元、执行费10232元,由被执行人会宁县宇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牛玉民与被执行人会宁县宇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会宁县宇鸿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之前付清申请人执行人牛玉民执行款776695.80元;二、申请执行人牛玉民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会宁县宇鸿建筑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19日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6533元、执行费10232元由被执行人会宁县宇鸿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双方达成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牛玉民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2执420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