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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保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414号被执行人:王保国,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浑源县。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津0116刑初801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王保国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由于被执行人王保国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证被执行人王保国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燕乔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