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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执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冰冰与史志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冰冰,史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杨冰冰,男,1993年8月8日出生,住丰县。被执行人:史志云,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住丰县。申请执行人杨冰冰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21民初9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史志云银行存款95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9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传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晓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