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长贵与王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贵,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张长贵,男。被执行人:王鹏,男。本院在执行张长贵与王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王鹏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5052元、诉讼费88元、执行费127元,共计1526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鹏下落不明,后经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和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