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建峰、郑希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延虎被执行人:杨建峰,男性,1969年9月10日出生郑希云,女性,1975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建峰、郑希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财产查询情况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全有审判员 王洪忠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刚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