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天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江吴润4被告陈凤江吴润4被告陈凤江吴润4被告陈凤江吴润4被告陈凤江吴润4被告陈凤江吴润4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天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1执467号申请执行人:被告陈凤江吴润4被告陈凤江吴润4被告陈凤江吴润4被告陈凤江吴润4被告陈凤江吴润4被告陈凤江吴润4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乌杨居委会三岔路组,组织机构代码:56164253—X。法定代表人:王建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飞,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天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南区鱼洞下河路9号3单元2-2号。法定代表人:何焱,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天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秀法民初字第0278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天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天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银行开户信息,也就没有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按照天捷建筑劳务公司在工商登记的地址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下河路9号3单元2-2号现场去查看,公司早已搬走。本院已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巴南分局暂停了重庆天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相关变更登记业务,暂停的期限是两年,即从2017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从查询的情况来看,本案被执行人重庆天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臣审判员 曾 康审判员 罗万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