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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世新与黄玉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新,黄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4执38号申请执行人:刘世新,男性。被执行人:黄玉安,男。本院在执行刘世新与黄玉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玉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玉安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刘世新借款本金84000元,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玉安无存款、房屋、土地、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世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玉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刘世新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黄玉安应当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刘世新借款本金84000元未受偿;二、对本院作出的(2016)川3434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母红霞审判员  郭仕伟审判员  马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