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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汪文与白陶秀山县宇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文,白陶,秀山县宇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1执801号申请执行人:汪文,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白陶,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户籍地:酉阳县,现住秀山县。被执行人:秀山县宇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物流园区武陵福广建材批发市场E型加工区E3.E4号。组织机构代码:08308957-2。法定代表人:白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汪文与白陶、秀山县宇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41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白陶、秀山县宇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白陶经办有企业,其是本案另一被执行人秀山县宇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现场查看,但该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无财产可供处置;被执行人白陶有房屋登记信息,共有权人是王秀英,该房已抵押给重庆银行秀山支行,且已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查封,故该房暂时也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白陶拥有两台车,号牌分别是渝H**和Hxx,本院已在黔江车管所进行了权利查封,但尚未实际控制该车辆,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该车辆现在何处,故这两辆车也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白陶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两笔存款共计10861元已被我院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汪文,剩余账户余额不足100元,白陶和秀山县宇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均被冻结;汪文虽然要求本院扣留秀山县宇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秀山县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本院也及时下达了扣留执行裁定书,但根据华信公司反馈的材料,该支付给秀山县宇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已经付完。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汪文,此外,申请执行人汪文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无异议。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臣审判员 曾 康审判员 罗万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