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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季某某、季某某、孙某某与黄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某某,孙某某,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季某某,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季某某,女,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季某某、季某某、孙某某与黄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钱泽荣执行员  何忠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