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88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广东明丰电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明丰电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808号之一原告:广东明丰电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六街16号A幢首层之一、B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18510994。法定代表人:胡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伟,广东御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航天微电机厂房科研楼(D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7679345C。法定代表人:贾跃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明丰电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明丰电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明丰电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明丰电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为802元,诉讼保全费742元,合计1544元(该款原告广东明丰电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明丰电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