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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日战、占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日战,占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198号申请执行人陈日战,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鄱阳县。被执行人占建英,女,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鄱阳县。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陈日战申请占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8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占建英应支付申请人陈日战案款45525元,承担执行费582.87元。经查被执行人占建英暂无无银行存款,亦无工商、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1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