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成建明与成福团、任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建明,成福团,任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1民初508号原告:成建明,农民。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建荣,山西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福团,农民。被告:任金花,农民。原告成建明诉被告成福团、任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成建明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建荣,被告任金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福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2、讼诉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3年3月10日被告成福团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能归还。被告任金花辩称,借款事实存在,现在被告成福团因脑梗卧病在床,无力归还。被告成福团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成福团、任金花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0日,被告成福团以为其儿子安排工作为由,通过其亲戚郝文林向原告成建明借款4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成建明肆万元正。2013年3月10号,成福团”。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成福团向原告借款,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该借款是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成福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福团、任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成建明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成福团、任金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 锐人民陪审员 李玉民人民陪审员 杜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天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