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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岳克友申请执行王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克友,王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571号申请人岳克友,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王国春,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克友与被执行人王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已发还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7)豫1524民初661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