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成国际大酒店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成国际大酒店,长沙县星沙星夜金爵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93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岸英,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皮具箱包大市场1栋1-6号。法定代表人林政伟,总经理。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成国际大酒店,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皮具箱包大市场1栋。负责人林政伟,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中黄,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系公司员工。被告长沙县星沙星夜金爵娱乐会所,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黄金塘社区众鑫建材市场15栋11-20号。经营者杨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成国际大酒店、长沙县星沙星夜金爵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常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