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旭刚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129号被执行人王旭刚,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929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旭刚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旭刚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三日内上缴罚金300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旭刚现押于山西省太原市第一监狱,名下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9执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张成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向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