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华俊峰、常爱先等与丁少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俊峰,常爱先,丁少光,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238号原告华俊峰,男,1944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滑县。原告常爱先,女,1947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华彦玲,女,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系二原告的女儿。委托代理人靳凤森,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少光,男,1988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张翌,职务:经理。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号龙潭毛尖大厦。委托代理人郭迎光,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俊峰、常爱先与被告丁少光、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华俊峰、常爱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彦玲、靳凤森,被告丁少光,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郭迎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俊峰、常爱先诉称,2016年11月29日12时20分左右,被告丁少光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07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滑县××村乡马厂路口时,与沿着省道307线自西向东左拐弯的原告华俊峰驾驶的宗申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华俊峰及其电动车乘坐人常爱先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划分责任,丁少光、华俊峰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豫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综上所述,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了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58247.1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丁少光辩称,被告丁少光给原告方垫付费用11000元,原告方的合理合法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辩称,1、被告丁少光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2、应当审核肇事车辆在我公司的承包信息及行车证信息;3、本案被告无证驾驶,财产赔偿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部分赔偿后,应依法享有追偿权;4、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不合理部分不应得到支持;5、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12时20分左右,被告丁少光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07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滑县××村乡马厂路口时,与沿着省道307线自西向东左拐弯的原告华俊峰驾驶的宗申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华俊峰及其电动车乘坐人常爱先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划分责任,丁少光、华俊峰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华俊峰受伤后,于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1月3日在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胸部外伤伴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住院35天,支付医疗费29318.22元,2017年3月6日作B超检查,支付检查费40元,医疗费共计29358.22元。滑县人民法院委托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华俊峰伤残等级和出院后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护理人数进行评定,2017年5月25日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华俊峰胸部损伤的伤残等级为10级,其出院后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拟定为60日,护理人数为1人。鉴定费2680元。原告常爱先受伤后,于2016年11月29日至2016年12月11日在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左外踝骨折,住院12天,支付医疗费2906.67元,原告常爱先于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月3日转院至滑县××村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住院23天,花费医疗费698.45元,医疗费共计3605.12元。2016年12月14日,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滑县德鐘资产物价评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华俊峰驾驶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进行鉴定,确认该车车损为800元。原告未提供评估费票据。原告对被告的车辆进行了财产保全,保全费150元。被告丁少光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投保期间内,被告丁少光系无证驾驶。被告为原告华俊峰、常爱先垫付医疗费11000元,原告华俊峰、常爱先系夫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原告身份证明、行驶证、保险单、医疗费票据、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车损报告、村委会证明、保全费票据等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划分责任,丁少光、华俊峰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被告对该事故认定均未提出异议,本案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予以确定。该车在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方的人事损害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被告丁少光按照50%的责任比例予以承担。被告丁少光系无证驾驶,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享有追偿权,且对原告方的财产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方的财产损失无法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得到足额赔偿,系被告丁少光无证驾驶的原因所致,应有被告丁少光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对原告方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常爱先滑县××村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期间,住院23天,花费医疗费698.45元,根据其住院病历显示,其用药天数较少,存在部分挂床现象,本院酌定对其住院天数予以减少8天,住院天数按照15天计算。原告常爱先主要诊断系左外踝骨折,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营养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15a“单踝骨折,护理30-60日”,本院酌定原告常爱先的护理期限为45天。原告华俊峰的合理损失有:1、医疗费共计29358.22元;2、伙食补助费1050元(30元/天×35天);3、营养费600元(20元/天×30天);4、护理费6029元(33857元/年÷365天×35天+33857元/年÷365天×60天×50%),5、残疾赔偿金8739元[11696.74元/年×(7+172/365)年×10%],6、精神抚慰金考虑到原告负事故同等责任本院酌定3500元;7、鉴定费2680元;8、车损800元;9、保全费150元;交通费本院酌定800元。原告常爱先的合理损失有:1、医疗费3605.12元;2、伙食补助费810元(30元/天×27天);3、营养费540元(20元/天×27天);4、护理费4174元(33857元/年÷365天×45天),5、交通费本院酌定600元。被告为原告华俊峰、常爱先垫付费用11000元应当予以扣除或者返还,因原告华俊峰、常爱先系夫妻,本院不再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按比例分配。原告方主张的其他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华俊峰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029元、残疾赔偿金8739元、精神抚慰金350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29068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常爱先护理费4174元、交通费600元,共计4774元;被告丁少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华俊峰车损800元;被告丁少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华俊峰医疗费共计19358.22元、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600元、鉴定费2680元、保全费150元,共计23838.22元的50%即11919.11元,扣除已经支付11000元,再支付919.11元;被告丁少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常爱先医疗费3605.12元、伙食补助费810元、营养费540元共计4955.12元的50%即2477.56元;六、驳回原告华俊峰、常爱先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滑县人民法院理赔款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滑县支行,账号31×××0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元,由被告丁少光负担1056元,原告华俊峰、常爱先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昭审判员 郝耀华审判员 郭春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