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朝亮与李观齐、孟天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亮,李观齐,孟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558号申请执行人王朝亮,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被执行人李观齐,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孟天文,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本院在执行王朝亮与李观齐、孟天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执行人李观齐、孟天文共同开办的七星关区官大塑料厂已倒闭,李观齐在七星关区××镇××村×××组34号有约50平方米木瓦结构房屋一栋,在七星关区××镇街上的约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平房,已于2016年7月11日以347100.00元的借款卖给唐信平。家庭人口4人,外出多年未回,现不和去向。被执行人孟天文在七星关区××镇××村××组7号有约6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平房一栋,但无人居住,举家外出,不知去向。两被执行人属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5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