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1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文世伟与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世伟,黄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1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世伟,男,汉族,1981年6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黄成,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文世伟与被执行人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审判员甘玲承办,由龚方海具体实施。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做出的(2016)渝0109民初5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成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世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1568.05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询,位于北碚区东阳街道长田坎组房屋一套系被执行人黄成所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查封了该套房屋,由于该套房屋系农房,且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该套房屋,故本院在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续查封的相关注意事项后决定暂不处置该套房屋。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以上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6月30日,在本院的调解下,申请执行人文世伟与被执行人黄成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文世伟同意被执行人黄成分期付款的意见,同时,申请执行人文世伟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7月23日,被执行人黄成尚欠申请执行人文世伟案款5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9执11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审判员 宋帅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增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