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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爱英与淇县动力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李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英,淇县动力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李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郭爱英,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淇县动力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北阳镇政府西500米。法定代表人:高军然。被执行人:李树强,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爱英与被执行人淇县动力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李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淇县动力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李树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