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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1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同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大同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11民初925号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大同现代家居大世界板材区老张装饰个体经营户,住大同市棚户区文瀛湖和六区。被告:大同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营业执照注册号:140211201000829,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新添堡村。法定代表人:王茂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日出生,系大同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四方景园。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平进,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长征街。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0216636-2,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新建南路。负责人:王俊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同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入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大同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委托代理人岳平进、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尽快赔偿我的财产损失361727.77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4日大同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发生火灾,将我所经营的商品、办公设施、销售清单、进货单据全部烧掉。火灾造成损失,经山西中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我的受损财产为210191.77元整。未经评估的损失为151536元。后大同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对受损数额不认可。后双方经过协商,经过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中心通过摇号的形式,本着双方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再次通过大同市魏都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我的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损失为227643元整,因为是双方自愿委托的,请支持的评估结果,我垫付的鉴定费10000元应由大同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承担。大同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辩称,对于张某某主张着火一事及造成的损失认可,但是张某某所主张的赔偿金额361727.77元不属实,应该参照魏都价评字(2016)第39号价格评估意见书的更正函鉴定的结果227643元予以赔偿。另外对于张某某财产的损失之前我方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投保166000元,希望第三人理赔我们这部分款项。第三人辩称:大同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确实在我处给张某某投有财产一切险166000元,这笔款项我们只针对保险人大同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不针对张某某个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与我方无关,我方不参与。本院根据上述查明,2013年6月4日大同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发生火灾,将张某某所经营的商品、办公设施等全部烧掉。火灾造成损失,经山西中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大同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对张某某受损数额不认可。后双方经过协商,经过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中心通过摇号的形式,本着双方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大同市魏都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张某某受损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损失为227643元,张某某花鉴定费10000元。另查明,大同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在第三人保险公司给张某某投有财产险166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上述事实张某某、大同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庭审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大同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作为商厦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对其经营管理的商厦、配套设施及相关设施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由于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张某某主张的火灾损失有魏都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魏都价评字(2016)第39号价格评估意见书的更正函鉴定的结果227643元予以赔偿,大同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也认可该鉴定结果,故本院对张某某主张的赔偿227643元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鉴定费10000元,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第三人保险公司的理赔款,第三人直接赔付大同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大同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陪付张某某火灾损失赔偿款227643元、鉴定费10000元,两项共计237643元整;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26元,张某某承担1861元,大同现代家居国际博览中心承担48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先燕人民陪审员  唐丽敏人民陪审员  翟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