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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有、张某某、张某某与孙希贵、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张某某,孙希贵,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张有,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孙希贵,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人民日报驻河南记者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明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有、张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孙希贵、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希贵、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