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申请刘灵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刘灵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907号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灵光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申请刘灵光罚金一案,(2014)北刑初第30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灵光交纳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