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通辽市天源恒大农机有限公司与额尔敦图力古尔、白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天源恒大农机有限公司,额尔敦图力古尔,白虎,格日乐,包巴根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6民初2007号原告:通辽市天源恒大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法定代表人:李晓娟,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鲁北镇。被告:额尔敦图力古尔,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白虎,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格日乐,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包巴根那,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通辽市天源恒大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额尔敦图力古尔、白虎、格日乐、包巴根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辽市天源恒大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娟、被告额尔敦图力古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虎、格日乐、包巴根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通辽市天源恒大农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额尔敦图力古尔、白虎、格日乐立即给付欠款本金38900元,利息26452元,计65352元;二、被告包巴根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日,被告额尔敦图力古尔、白虎、格日乐向原告通辽市天源恒大农机有限公司赊购一台东风304拖拉机欠38900元,约定月利率为3%,约定于2014年12月1日付清全部欠款本息,并由包巴根那作担保,为此给原告出具一枚欠据。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额尔敦图力古尔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上述事实与诉讼请求没有意见,车是被告额尔敦图力古尔赊购的,其他人是担保人。被告白虎、格日乐、包巴根那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格日乐系白虎之妻,2014年5月1日,被告额尔敦图力古尔向原告通辽市天源恒大农机有限公司赊购一台东风304拖拉机欠38900元,约定月利率为3%,约定于2014年12月1日付清全部欠款本息,并由白虎、格日乐、包巴根那作担保,为此给原告出具一枚欠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欠款及利息、欠款人因违约所承担的违约金、债权人为追索该欠款所产生的一切差旅费、诉讼费用以及聘请律师的律师费等。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欠款到期之日起两年。管辖法院: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被告额尔敦图力古尔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以上事实有欠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额尔敦图力古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白虎、格日乐、包巴根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额尔敦图力古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辽市天源恒大农机有限公司欠款本金38900元,利息26452元,计65352元;二、被告白虎、格日乐、包巴根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6.5元,由被告额尔敦图力古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珊 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吉日嘎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