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执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全生、武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生,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全生,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执行人武建,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本院作出的(2017)冀0406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经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连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更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