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3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常秀荣、邱桂芬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秀荣,邱桂芬,邱占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刘世康,张兴刚,李青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278号原告常秀荣,女,195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系邱殿銮之妻。原告邱桂芬,女,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系邱殿銮之女。原告邱占岭,男,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系邱殿銮之子。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号建大大厦*楼。负责人安晋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世康,男,汉族,1992年2月28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芹,女,汉族,1970年6月24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兴刚,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生,住庆云县。被告李青和,男,汉族,40岁,住庆云县。以上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欲自行调解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杨福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