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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业佳、桂平市长泰宾馆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业佳,桂平市长泰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李业佳,男,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世享,广西世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桂平市长泰宾馆,住所地桂平市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李德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昌,桂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业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平市长泰宾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尚欠申请人工资4299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费544.92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拒拒不履行。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明波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胜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