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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海峰与桃源县福万家矿粉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峰,桃源县福万家矿粉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13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被执行人:桃源县福万家矿粉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表人:段利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海峰与被执行人桃源县福万家矿粉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5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海峰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海峰已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1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