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菊玉、叶仁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菊玉,叶仁惠,游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保59号申请执行人:谢菊玉,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叶仁惠,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游有花,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81民初1128号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仁惠所有的坐落于龙洋乡凉岭下村(遂集用××第××号)的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黄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 荟 来源: